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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雄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5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佩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萬5,1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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