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1-16)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16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7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林奇儒    址同上
被      告  王軍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571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6,380
    元自民國113 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50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萬3,501元自民國113 年7 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