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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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02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3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被 告 林俊寬律師即王金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1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王金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7萬9,379元,及其中7萬2,754元自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王金泉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萬9,379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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