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2-12)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2-12
案號:雄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32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林奇儒 址同上
被 告 許進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4,232元,及如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9,339元 自113年9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3.47% 2 2萬6,130元 自113年9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3.5% 3 2萬4,134元 自113年9月17日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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