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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0-17)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17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9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白富中  
被      告  王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奕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36,175元,及其中新臺幣2,023元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1,286元自民
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奕霈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17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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