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09-30)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30
案號:雄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78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胡慧玲
張靜媛
被 告 曾寶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5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65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