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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5-10-02)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0-02 案號:雄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5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蔡雨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1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
編號 本金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1 10,996  113年10月5日 清償日 8.51% 2 3,759  113年10月5日 清償日 10.5% 3 1,320  113年10月5日 清償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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