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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5-09-09)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09-09 案號:雄保險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張文信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6,200元及自114年4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6,200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並由共同危險團體承擔風險,解釋上
住院及手術之醫療費用給付,固應以確有醫療必要性,保險機構
始有給付保險金之義務。然醫療對一般民眾而言屬陌生之領域,
手術治療中之醫療選擇、必要性等,病患極大多數係遵循專業醫
師之建議,則除非病患及醫師共謀以無必要之治療或住院,使保
險機構給付保險理賠,或以其他不法方式詐騙保險機構給付保險
理賠,否則就病患在專業醫師建議下所為治療之支出相關費用,
保險機構當無藉口最大善意契約、共同危險團體承擔風險、無醫
療必要性之名,不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費。而本件兩造不
爭執其等於93年11月5日成立「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
(實支實付型)(RHB)保額5萬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
,原告於111年6月22日至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求
診,經診斷「左膝內側韌帶滑膜發炎積水、左膝外側及內側半月
軟骨撕裂傷」,同日進行自體濃縮血小板治療,隨後又分別於11
1年7月27日、9月7日進行自體濃縮血小板治療。又依本院函詢國
軍左營總醫院函覆認:「一、膝內側韌帶發炎的原因多半與外力
撞擊、運動傷害、不當落地、長時間跑步、爬樓梯等造成膝蓋內
側過度磨損。張員(指原告)無明顯退化性關節炎,但從核磁共
振檢查發現有內側半月軟骨撕裂傷及韌帶發炎。二、自體濃縮血
小板治療適用於多種組織損傷及退化疾病,包括肌肉撕裂傷及肌
腱韌帶發炎。張員因內側膝韌帶發炎,及內側半月軟骨撕裂傷,
符合施打條件(指自體濃縮血小板治療)。」(見本院卷第107
頁)。而本件亦查無病患及醫師共謀為無必要治療之情形,足見
,原告係單純依醫師建議作自體濃縮血小板治療,並非以不法方
式詐騙保險機構給付保險理賠,則原告所訴自屬有理由(兩造對
理賠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並無爭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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