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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9 案號:雄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宥駿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廢棄,故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
同)41萬4,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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