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1-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志忠、天能國際
能源有限公司、陳成恩、陳景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相對人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能國際能源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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