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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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司執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請人即債 王建達
務人
代 理 人 林文鑫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
18號裁定於民國115年1月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5年3月20日函,就屬於
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及存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
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
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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