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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0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展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展川業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遷出國外
    ,此有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
    遷出國外,須於外國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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