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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49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惠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16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蕭惠珠已於114年8月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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