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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顏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4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275元正,迭經
    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
    )相關欠費子號:Y55489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
    清單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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