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03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A03(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提出電信合約書經債務人A03(為未成年人)全體法定代理
人允許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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