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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陳宜萱  
被      告  張彦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張彥緯」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彦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
    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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