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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1-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林士淦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
    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
    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55元。 理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4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55元,原告未繳納,應予補正。  2 補正訴之聲明第1項中所稱李文玲之繼承人為何。   3 提出李文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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