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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臨時管理人(2025-10-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睿和茶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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