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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陳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
    (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
    第14445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台幣(下同)626,114元,及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按日息0.054%計算之違約金,計
    至視為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20日止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合計1,144,954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44,95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95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
    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
    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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