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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5-10-28)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消債聲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孟君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蔣宜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周雅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孟君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以112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以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裁定不予免責(下稱第7
    號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
    ,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
    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
    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
    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
    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
    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
    組意見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自111年4月7
    日開始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未受分配,本院司
    法事務官111年11月28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
    終止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
    形為由,另以第7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
    前開案卷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㈡第7號裁定固認定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之
    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後,餘額為新臺幣121,685元,
    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未受分配等情。惟聲請人主張其
    於第7號裁定確定後,已按各普通債權人之比例償還(如附
    表),核與各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相符,有繳款證明、陳報
    狀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7、33-67、85
    -97、115-127、167、175-179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
    請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其聲請免責,即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薛全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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