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10-29)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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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黃玟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玟淇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於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施行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下稱系爭機制)請
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毀
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
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前,依系爭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
償方案成立,約定自民國95年12月起,分80期,利率0%,每
月清償16,141元,聲請人未繼續依約繳款,於97年12月經通
報毀諾,固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見本院卷卷第231、253頁)
可參。惟聲請人於毀諾時係於日月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並投保勞保,投保薪資為30,300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見本院卷第305、585-589頁)足稽
。是以聲請人斯時之投保薪資,扣除以9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3,189元計算之必要生活費用(詳
後述)、與前配偶洪維隆所育子女黃○峰(00年0月生)之扶
養費用4,988元【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
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式:〔13189×(1-24.
36%)〕÷2=4988,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後,已
難負擔每月16,141元之還款金額,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㈡聲請人嗣向三民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於113
年6月2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4年2月26日具狀聲請更
生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本院卷第35頁)附卷可稽
,堪信為真實。
㈢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另聲請人原有2004年出廠車輛1部,業於112年10月26日
辦理報廢(見本院卷第395-397頁);至聲請人之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
況及預估解約金數額,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
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
⒉又聲請人自112年2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
二,配偶每月領取租金補助5,600元(見本院卷第217頁)
。
⒊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7、101-103頁)、113年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43-447頁)、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591-595頁)、債權人清冊(卷
第23-2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卷第295-300頁)、信用報告(卷第285-293
頁)、戶籍謄本(卷第3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卷第585-58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
第79-9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11-216頁)、租金
補助查詢表(卷第217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5
53-55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
2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29頁)、車輛異動
登記書(卷第395頁)、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卷第3
97頁)、存簿(卷第41-45頁)、工作狀況照片(卷第311
-337頁)、收入切結書(卷第105、309頁)、大仁科技大
學函(卷第559-563頁)、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附
設高雄市私立方福居家長照機構函(卷第613-623頁)、
宏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宏福居家長照
機構函(卷第597-603頁)、增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附設高雄市私立增福居家長照機構函(卷第605-611頁)
、勞務收入明細(卷第569-575頁)、財金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函(卷第557頁)、新光人壽函(卷第225-227頁)、
中華郵政函(卷第259-265頁)、台灣人壽函(卷第233-2
52頁)、元大人壽函(卷第409-413頁)、三商美邦人壽
函(卷第419-438頁)、富邦人壽陳報狀(卷第415-417頁
)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再衡酌租金係由聲請人
與其配偶共同負擔(見卷第277頁),租金補助應由聲請
人與配偶均分,爰以其每月清潔零工及居服員臨時工每月
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共32,300元(計算式:29,500+5,6
00÷2=32,300)評估其償債能力。
㈣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9,248元(包含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
見卷第595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339-349頁)為
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生福利部社會司
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
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約19,248元,尚屬合理
,應予採計。
㈤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須扶養其與配偶王O義所育長子王○,每月支出扶
養費9,500元(見卷第595頁)云云。然查:
⒈王○係000年00月生,就讀國小,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
報所得,名下無財產,自112年2月起迄今領取補助、保險
給付等各類收入之期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51-355頁)、113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55-457頁)、學
費繳費收據(卷第39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219-2
2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553-555頁)、個人
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67-373頁)、存簿暨交易明
細(卷第359-365、501-517、521-525頁)、台灣人壽函
(卷第233-252頁)附卷可考,是聲請人主張與王O義共同
負擔王○之扶養義務,可以採信。
⒉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王
○與聲請人租屋同住(見本院卷第277頁),租金由聲請人
及其配偶負擔,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
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
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
559元),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則聲請人應負擔計7,280
元(計算式:14,559÷2=7,280),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㈥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2,3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9,24
8元、子女扶養7,280元後,剩餘5,772元。聲請人目前負債
總額為1,696,179元(卷第295-300頁),扣除新光人壽、中
華郵政、台灣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共
120,442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3年【計算
式:(1,696,179-120,442)÷5,772÷12≒23】始能清償完畢
,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
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5,781元 112年度 0元 113年度 21,046元 2 保單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4元 (卷第225-227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7,371元 (卷第259-265頁)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6,166元 (卷第233-252頁)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要保人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卷第409-413頁)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2,450元 (卷第419-438頁)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4,351元 (卷第415-417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清潔零工及居服員臨時工收入 112年2月起迄今 每月29,500元 (本院卷第275、309、565-567、593頁) 2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2月至12月 每月500元 (卷第553-555、593頁) 3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2年11月17日 3,066元 (卷第45頁) 4 大仁科技大學接受照顧服務員職前平日專班訓練補助金 113年7月1日至29日 13,400元 (卷第559-563頁) 5 發票獎金 113年8月12日 10,000元 (卷第557頁) 6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三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2月至12月 每月500元 (卷第553-555頁) 郵壽還本給付 113年2月21日 6,000元 (卷第511頁)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3年9月10日 1,723元 (卷第359頁) 國泰人壽保險給付 112年3月6日至114年2月14日 38,180元 (卷第363、503、507、521頁) 新光人壽保險給付 113年1月至114年2月 22,000元 (卷第363-365、507頁)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給付 112年2月至114年2月 94,334元 (卷第363-365、503、507、521頁) 台灣人壽保險給付 112年2月至114年3月 96,053元 (卷第233-252頁)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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