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5-11-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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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00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邱淑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
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茲本件本票付款地在台北
市內湖區,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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