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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楊哲銘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12年5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42年5月4日,㈡民國112年5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6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5月4日,約定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0日、112年5月3日、112年7月17日
    向聲請人借用4,500,000元、300,000元、860,000元,其還
    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
    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借據、本票、支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林德官     1128   1,103   1000分之4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677  林德官段112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二層:122.49 合計:122.49     全部    河南路274之1號          2 9696  林德官段112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地下層: 220.03 合計:220.03     1000分之43    河南路273、274、275號地下室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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