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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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請人即債 戴鈺媛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
59號裁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1月3日函,就屬於
清算財團財產之股票變價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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