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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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司執消債清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
聲請人即債 古憲勳
務人
代 理 人 湯佑偉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現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674
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
務人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
中國泰人壽之保單解約金,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
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金額146,729元(即依114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
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依法不得作為扣押或
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
算財團。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
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4年12月9日雄院國114司執
消債清事一字第148號函、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
下無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復經本院調查,亦查無其他財產資
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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