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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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6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6號
聲請人即債 鄭順隆
務人
代 理 人 陳柏乾律師
相對人即債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
裁定在卷為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車牌號碼:B**-***2
自用小貨車(2005年12月出廠,下稱A車)、車牌號碼:M**
-***9普通重型機車(2017年11月出廠,下稱B車)各乙輛,
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
人陳報狀、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
查詢結果表等在卷可稽。其中A車,車齡近20年,殘餘價值
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B車,車齡逾8年,
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經本院函
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114年11月20日雄院國114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13
6號函、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甚微,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
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
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
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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