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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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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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7號
異議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對人即債 頤躍國際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余怡珍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黃靜宜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
國114年12月2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2月2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人,編號11,相對人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應
予剔除。
本院民國114年12月2日公告之債權表,項次參、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人,編號12,相對人頤躍國際有限公司之債權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其債
權存在,債權表編號11、12之債權,應予剔除,爰依法聲明
異議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走著瞧公
司)、頤躍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頤躍公司)未依期限陳報債
權,本院乃依債權人清冊所載登載其等債權於債權表。嗣異
議人對債權表編號11、12所載相對人走著瞧公司、頤躍公司
之債權聲明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函請相對人
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資金往來證明文件到院
,該函文業於114年12月17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在卷可稽。準此,尚難認相對人走著瞧公司、頤躍公
司對債務人分別有新臺幣(下同)4萬360元、32萬8,776元
債權存在,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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