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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更生事件(2025-12-2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執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
異議人即債  徐娟芷  
權人                  
異議人即債  陳阿末  
○○                    號                              
異議人即債  袁華廷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林芳穗執行更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
9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裁
定撤銷之。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10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剔除本院114年7月22日公告
    之債權表(下稱系爭債權表),項次參、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權人,編號8,異議人徐娟芷之債權(下稱編號8債權)、編
    號9,異議人陳阿末之債權(下稱編號9債權)、編號10,異
    議人袁華廷之債權(下稱編號10債權)。嗣異議人徐娟芷、
    陳阿末、袁華廷就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並提出債
    權證明文件為憑。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表示意見後,業經相對人台
    北富邦銀行於114年12月19日具狀撤回對系爭債權表之異議
    在案,是系爭債權表之編號8、9、10債權應予維持,原裁定
    應予撤銷。另異議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依期限提出債權
    證明文件,致相對人提出異議及本院依斯時卷內證據資料為
    原裁定,此為可歸責於異議人之事由所致,故而異議人之聲
    明異議費用,由異議人各自負擔,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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