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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17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徐家良  


            林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徐家良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
    署臺南監獄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及債務人徐家良、林信
    成分別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仁化郵局、板橋
    民族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南市○○區
    ○○○村0號、臺中市○里區○○路00號、新北市○○區○○路000號,
    均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保險投保資料
    ,經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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