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92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美薇即李若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僅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或 應為執行之行為,顯無本法第7條第1項適用,自應依同條第 2項之規定,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係在高雄 市楠梓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因非本院轄區,爰 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