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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8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俐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麗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臺灣集中保險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就
    該公司回覆之往來券商逕行核發扣押命令,而相對人於設於
    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
    公司有上市櫃股票,此有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稽。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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