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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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8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孟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換發債權憑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林孟諄設籍於高雄市左營區,
此有本院查詢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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