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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750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債  務  人  孔婧芯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
    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孔婧芯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後,執行其薪資及存
    款債權;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查前開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執行其保險契約債
    權,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經查,債務人孔
    婧芯設籍於高雄市鳥松區,此有本院查詢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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