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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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志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2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黃志雄已於114年3月2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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