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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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尚衡
債 務 人 林純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參萬柒仟伍佰零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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