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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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大瑋已
死亡,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陳報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
人或已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且該裁定已於民國
114年12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
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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