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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大瑋已
    死亡,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陳報總贏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
    人或已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且該裁定已於民國
    114年12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
    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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