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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黃龍麒  

債  務  人  蕭能維律師即嚴立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嚴立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參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00000000元 113年12月20日 2.736078%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0000000元 113年12月25日 2.873498% 自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0000000元 114年1月1日 2.6% 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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