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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0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秋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卓秋塗已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
    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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