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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9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冠妏地政士即呂四川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陳冠妏地政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呂四川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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