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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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明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劉明禕戶籍址設於高雄○○○○○○○○,此有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
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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