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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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5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淵輝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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