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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TEPHANIE KENNY WONGGO(王清霞)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TEPHANIE KENNY WONGGO(王清霞)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13年7月27日出境,有移
    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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