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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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社團法人高雄市航空科學模型協會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
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社團法人高雄市航空科學模型協會發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社團法人高雄市航空科學模型協會之
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經相關主管機關
核關設立之證明文件,債權人於114年9月25日具狀陳報債務
人83年1月6日扣繳單位變更登記書,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定代
理人陳東璧,惟其已於107年9月3日死亡,故本院於114年9
月9日、114年10月2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
明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該裁定業於
114年9月18日、114年10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
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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