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0-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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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00號
債 權 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鎧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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