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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清算事件(2025-11-14)

消費/小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葉庭妤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
    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現金、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凱基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5張,有債務人陳
    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凱基人壽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險契約分別依
    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扣押,故不
    屬於清算財團財產。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現金(
    繼承所得)、存款、1筆三商美邦人壽及2筆凱基人壽保單,
    另有於清算程序中可領取之凱基人壽醫療保險金,共計新臺
    幣737,881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
    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
    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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