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電信費(2026-03-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80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定宸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吳定宸於第三人臺灣
銀行板橋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板
橋區,故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