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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427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智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街0
    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
    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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