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3-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7451號
債 權 人 蔡榮皇
債 務 人 洪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之存款債
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左營區,依上開規
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