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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偉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
  係設於高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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