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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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劉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5年0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9,430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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